关于安排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7] 5 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物价局,省物价局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16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 7日 下午 2:00-4: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8日 上午 9:00-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 2:00-4: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9日 上午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 2:00-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4月9日至5月11日。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西安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审查,汇总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区分新老考生,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考生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报名手续按新老考生分别办理。
报名时新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填涂信息卡。老考生持往年准考证或档案号及三张照片,只填写报名表即可。
四、收费标准
价格鉴证师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文件批准的50元/人.科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考试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等5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录入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准考证于考试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六、教材与培训
2007年考试仍使用2005年版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的征订及培训事宜请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人:刘永清;联系电话:87294985。
各市、区人事考试机构接到文件后,请抓紧做好报名工作,报名有关信息资料务必于报名工作结束后五日内汇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66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二)
摘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999]66号)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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