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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时间:06.1.1             来自: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国统字[1995]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暂设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2、统计工作实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原理;2、经济学;3、会计基础知识;4、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5、统计分析;6、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含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资格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并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

第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国家统计局负责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编写、出版、发行,组织命题、建立题库和实施考试工作。
各省、区、市的考务工作由人事厅(局)和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副省级市是否单独组织考试由所在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

第十三条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秘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在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本规定按第十二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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